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40448.7.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18年6月7日利息26396.81元、分期手续费3706.1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5255.04元,此后的利息等费用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至透支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