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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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军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163.82元、残疾赔偿金115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12870元、交通费7592.93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40.3元、误工费7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46950.05元,扣减被告北京军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付19466.25元后,被告北京军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原告***22748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原告***负担176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军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650元,由北京军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军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