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市大华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
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5156号

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79929807W,住***。

负责人:栾国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张晶金,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73226677B,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丹阳市大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75319E,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丹阳市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丹阳市人,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丹阳市人,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丹阳市人,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R,住***。

法定代表人:殷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6133414N,住***。

法定代表人:朱金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与被告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丹阳市大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侨星洁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8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200元,减半收取计22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戴秋汉

人民陪审员张丹兰

人民陪审员陈桂生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魏文银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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