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都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26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以下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齐琼等412人签订的LG-ZJGX-12期、LC-ZJGX-13期、LC-ZJGX-14期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认购协议项下欠付的部分投资本金35000000元、计至齐琼等412人所购产品到期日止的全部投资收益2850981.2元,以及齐琼等412人所购产品到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全部投资收益损失(按齐琼等412人认购协议的投资本金为基数并按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 二、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都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2600万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以下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因LG-ZJGX-12期、LC-ZJGX-13期、LC-ZJGX-14期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收益权产品尚欠的承销费1387470.25元、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承销费违约金161980.25元,以及以138747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承销费违约金; 三、上述一、二两项中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优先受偿的金额应扣除其通过破产程序已受清偿的部分,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责任范围内向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案件受理费238802元,由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杭州绿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