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尚义元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项目的服务费256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2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被告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