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鑫源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2334276.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以2334276.48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在被告***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款项时,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8元(原告预交32625元),由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负担26328元。

原告浙江大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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