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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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新兴注塑制品厂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272000元、利息1047063.17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5319063.17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352100元、利息1066695.6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5418795.6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丹阳市新兴注塑制品厂对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114元,由被告江苏天和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兴注塑制品厂、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