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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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51元,由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净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