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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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河县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4民初556号 原告:马东东 被告:韩志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林 原告马东东与被告韩志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计42224.30元;残疾赔偿金20969.9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404.70元、误工费694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2、判决本案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车辆所有人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日17时50分,被告韩志强驾驶车牌号为甘ND4385号轻型普通客车,沿广康公路从康乐县白王乡出发往广河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河县城关镇双泉村瓦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回车过程中驶出路面,车辆撞到了路边的原告马东东。因原告伤势较重租车到广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44天。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肩关节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侧耻骨骨折。 被告韩志强驾驶车牌号为甘ND4385号轻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8年4月13日经广河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韩志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东东无责任。2018年10月15日经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马东东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交警大队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遂酿成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各项赔偿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60天的营养费1200元、60天的护理费8733.6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同时放弃对原告韩志强的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东东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1931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10485元,以上共计30016元。 以上款项履行方式,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广河县支行直接汇入广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27345101040038127上,款付本院后再转交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东东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