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湘04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及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5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

二、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的剩余款项72613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未付货款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56元,共计14712元,由再审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申请人衡阳玉丰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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