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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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74640元(截至2018年9月29日,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9元,由原告负担53元,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5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