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云C×××××中型自卸货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给付***垫付款40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79086.58元;

四、***、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赔偿***、***、***、***、***各项损失229086.5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7元,***、***、***、***、***负担2885元,***负担1500元,***、***、罗某负担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由***、***、***、***、***负担84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时自行抵扣,法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8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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