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茂源建材经营部支付水泥款3720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茂源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茂源建材经营部负担38元,由被告江苏大使同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