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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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 丽江宇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二、被告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工程款229,387元及该款项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被告丽江宇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证金200,000元及支付该款项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34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丽江宇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支付***、***、***工程款1,070,495.36元及该款项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上诉人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上诉人***、***、***清场费用200,000元,待本案工程结算完毕时从上诉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应得工程款中予以扣回。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96,000元,由上诉人云南涵巨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丽江宇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9,84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6,4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5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