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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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丹阳市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22305474.31元、利息426075.34元(截至2018年2月2日),合计22731549.65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2173万元、利息354854.00元(截至2018年2月2日),合计22084854.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2018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若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附件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在6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338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负担7500元,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65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