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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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昌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隆化县荣宇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86500元,并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滞纳金至租赁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6元,由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昌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