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
江西康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0734民初431号

原告:江西康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7XL3W7R。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塔垇安置点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达锋,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856680。地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QBUU7G。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岳家庄大道5号2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慧,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西康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康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56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寻乌县村级光伏(扩面)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按时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寻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根据《寻乌县村级光伏(扩面)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寻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经计算劳务费是2364000元,后被告支付了168000元,扣除劳务质量保证金118200元,被告还欠原告劳务费5658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原告不予理睬。无奈之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原合同所涉及的寻乌县村级光伏(扩面)项目装机容量7.8078MW,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已付款金额为168万元,扣除未到期的质保金、保险费及税差后,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欠款金额为318087元;

二、上述318087元欠款由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在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西康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三、如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未在2020年7月31日前将上述318087元款项支付给原告江西康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则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9458元,由原告江西康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松

人民陪审员  李燕玉

人民陪审员  钟炳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荣萍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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