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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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自2016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4.8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止)。被告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被告山西关铝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85元,由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