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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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长融金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3999430.1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05168.49元,并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给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1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466元,由被告江苏慧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