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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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550万元,利息140万元(算至2015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5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1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