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远建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牌支行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20年2月20日为284463.50元;从2020年2月21日起4410000元借款按照月利率5.25‰、40000元借款按照月利率7.875‰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自2020年3月29日起,80000元借款按照月利率7.875‰、4370000元借款按照月利率5.2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旧贷款欠息831892.97元; 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远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金牛广场14栋)1层101-113、25号(金牛广场12栋)1层115、118共计15个商铺(房权证号分别为:自房权证2014字第××、08××87、08××2X、08××67、08××0X、08××47、08××72、08××9X、08××69、08××94、08××25、08××49、08××86、08××93、08××4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自国用(2014)第0406039-××1、04××25、040602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22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远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