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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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项目消防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于2018年9月4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347.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0,347.3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省通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9.00元,财产保全费7,484.00元,由被告四川德瑞信网络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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