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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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丹棱县鸿业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鸿业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截至2019年8月23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66889.41元及利息6154.92元(支付从2019年7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止的期间利息6154.92元); 二、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鸿业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违约金(以尚欠本金366889.41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0元,由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鸿业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