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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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 运城市中心医院 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永济市中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永济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7614.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62203.09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796.9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7.6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5747.6元;由原告***负担1231.6元,被告***负担4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