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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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5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5民初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江西宏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820元; 三、被上诉人***、***、***在继承谢新峰遗产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江西宏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97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1元,共计10899元,由被上诉人运城市睿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560元,被上诉人峡江县宝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81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给付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