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德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110000元;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赔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103.0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0000元。 四、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德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65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赔偿***损失944.16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赔偿***损失2203.04元。 以上各项给付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德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原告***负担624元。鉴定费5500元,由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德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承担1650元,***承担3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