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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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承德金佰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承德县鑫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三星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三星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德金佰纳文化传播限有限公司楼道顶棚损失34764.33元,并给付公估费10000.00元,合计44764.33元; 二、被告承德县鑫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11元,减半收取计334.56元,由被告承德三星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