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昌市海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终止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市海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定金50000.00元及购房款310000.00元合计36000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市海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0元,两项合计7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2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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