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嘉城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825.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10元、营养费2010元,计20845.78元中的10000元;赔偿原告护理费804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4018元、车辆施救费400元、鉴定费4000元等,计27058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296元中的2000元;三项合计3905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财产损失等,计21141.78元。总计赔偿原告60199.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计661元,***负担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负担65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6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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