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温亮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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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7525354.14元及利息988146.45元、罚息1791529.32元、利息复利101013.27元,合计20406043.18元,并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525354.1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30元,减半收取计71915元,由武安市康伯高岭土有限公司、***、***、***、***、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