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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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玉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五矿邯邢矿业邯郸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共计4714.04元(***领取赔偿款时返还五矿邯邢矿业邯郸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9730元; 三、驳回***对***、五矿邯邢矿业邯郸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负担80元,***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