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兴达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17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原告***购房款8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290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