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
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三河多贝玛亚运送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货款117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各笔款项利息计算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5元,减半收取计768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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