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霸州市华盛燃气有限公司 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签订的管道天然气供气合同;被告河北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铺设在原告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厂区内属于被告的管道及相关设施予以拆除。 二、被告河北华盛燃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事故损失赔偿款183039元、天然气存量款569018.1元、差价款156190.8元,三项共计908247.9元;反诉被告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河北华盛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377400元;相互折抵后,被告河北华盛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胜宝制管有限公司人民币53084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998元,减半收取7999元,原告负担1558元,被告负担64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