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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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驳回原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 2、?原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 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3、?原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717.4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614.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46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2634元、评残费600元,以上合计166311.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