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事争议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

2、?原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

自2018年2月1日起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3、?原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717.4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614.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46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32634元、评残费600元,以上合计166311.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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