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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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32243.51元及利息(以其中10387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反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1050000元、工程质量违约金585209元; 三、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滨河御景苑1#商业楼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反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各种手续; 四、驳回本诉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2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0000元,合计295027元,由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369元,被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6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240元,减半收取33120元,由反诉原告盐城市美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62元,反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