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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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 天津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4,5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300元、辅助器具费153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3,780元、护理费12,927元、辅助器具费1,447元,共计83,3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