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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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金科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贷款本金312792.27元,支付截止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3012.02元,本息合计335804.29元;2019年5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仍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重庆市金科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市金科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8.00元,由被告****、重庆市金科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