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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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巫山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巫山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及费用共计3394128.14元。 二、驳回原告巫山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54元,减半收取17177元,由被告巫山县人民政府高唐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9-6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