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建永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09035.23元及截止2020年3月30日的资金占用损失4511307.30元,并以5845792.72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63242.51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资金占用损失;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远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32元,减半收取43166元,由被告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奉节县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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