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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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静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7500元。

二、被告青建集团、被告隆泰兴业公司、被告***、被告龙海公司在第一项范围内与被告静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7.2元,由被告静阳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被告隆泰兴业公司、被告***、被告龙海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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