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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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静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7500元。 二、被告青建集团、被告隆泰兴业公司、被告***、被告龙海公司在第一项范围内与被告静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7.2元,由被告静阳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被告隆泰兴业公司、被告***、被告龙海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