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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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42742.74元,截至2019年5月10日应付利息12030.3元、罚息4795.95元、复利1052.38元及自2019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2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