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100000元,下欠的利息7600元,合计107600元; 二、自2018年8月8日开始,被告***以100000元为本金至该本金还清之日按月利2分给付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公司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元,公告费7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