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72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72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工程款172200.00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00元,减半收取计1872.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