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评残鉴定检查费、辅助器具费共计35292元(保险公司先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已扣除)。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78784元。

以上两项合计114076元,其中,由人保财险蔚县支公司向***支付84076元,直接付至***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前进路支行,户名:***,账号:62×××03);向***支付30000元,直接付至***银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南留庄支行,户名:***,账号:62×××7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4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负担1246元,该124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直接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前进路支行,户名:***,账号:62×××0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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