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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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承德县永呈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冀0821执2016号 申请执行人勾建富。 申请执行人史海山。 申请执行人焉桂光。 申请执行人高金。 申请执行人雷普中。 申请执行人宋学明。 申请执行人李文亮。 被执行人承德县永呈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经理。 勾建富等申请承德县永呈石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1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勾建富、史海山、焉桂光、高金、雷普中、宋学明、李文亮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在双方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五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承县劳人仲案字{2019}第17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子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