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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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爱眼爱眼镜有限公司 江苏明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爱眼爱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明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49797.0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9年8月29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市爱眼爱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8元,由被告重庆市爱眼爱眼镜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