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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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嘉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1575.97元、资金占用费9696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此后资金占用费以未支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安徽嘉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向原告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4元,减半收取3922元,由被告***、***、安徽嘉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