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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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18年10月13日的利息37700元,此后利息自2018年10月14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600元; 三、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国元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8元,减半收取76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4元,由被告乌兰察布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