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钱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596000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30000元从2019年6月30日起算,2566000元从2019年9月30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71元,减半收取22435.5元,由被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9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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